在勞務外包模式下,用工單位和外包公司要討論如何處理外包員工退回的條款。勞務退回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:
1、因勞動者嚴重過錯退回,用工單位需要在勞務外包合同中和外包公司約定,哪些情形將被用工單位視為嚴重過錯,因而要將員工退回。且外包公司需要在和員工的勞動合同中做同樣的約定,必要時,還需將這些約定通過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,做成外包公司的規章制度,以將來員工被退回時,外包公司有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依據。
2、勞動者無嚴重過錯情形下的退回,針對一些勞動者沒有嚴重過錯,但是出于種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勞動者。用工單位和外包公司需要談判在如下情況下,是否可對員工做退回處理,以及外包公司是否應及時提供頂崗替換的員工: 員工患病或休其他法定假期時退回。因外包員工不勝任工作退回。勞動法上,當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時,單位需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或者培訓,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,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如果用工單位擬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退回勞動者,需要事先和外包公司明確考核員工服務質量的標準,相應地,外包公司需要求外包員工簽收考核服務質量的標準